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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導讀:22日,重慶市物價局發布了關于2018年8月2日重慶市專利代理人協會制定《關于印發重慶市專利代理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的通知》被實名舉報的處理結果!日前,相關文件已經撤銷,并消除社會影響,整改落實到位。以下是舉報公開信以及物價局回復。 舉報內容:2018年8月2日,重慶市專利代理人協會向重慶市各專利代理機構發布了詳細的指導定價,并予以下發和參照執行。 重慶市專利代理人協會是一個社會組織,其法人劉小紅,登記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是一個由多家專利代理機構組成非盈利組織。2018年8月2日在其官網上發布了價格標準(具體網址不顯示)。其行為是多家專利代理機構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具有明顯的價格保護和壟斷性質,且價格明顯高于社會當前水平,例如實用新型專利申報指導價3000,市場價普遍在1000-2000范圍,嚴重影響廣大企業和個人的利益。 違反了發改委7月20日發布的《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指南明確了“行業協會”的基本概念及范圍,指出以“學會”、“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聯盟”等名稱命名的屬于本指南所稱的行業協會。指南明確了主要適用范圍,列舉了四項用于指引行業協會從事的價格行為:1、行業協會從事的涉及或者影響會員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價格行為;2、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的行為;3、行業協會之間交換價格信息或者采取聯合行動的行為;4、銷售商品、提供...
        2018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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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導讀:8月16日,國內第一起因“同人作品”而被判訴的案件,在廣州天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金庸勝訴,獲賠188萬元。案件回顧金庸起訴稱,2015年,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都來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等,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與上述作品實質相似。該小說由楊治署名“江南”發表,由被告聯合出版公司出版統籌、被告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行,在大陸地區大量出售。金庸認為,自己作品中的人物名稱、關系形象、故事情節等元素,都是獨創,楊治未經許可,照搬原告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自己作品相似的情節,對自己作品進行改編后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自己作品人物形象,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權利。《此間的少年》是作者楊治(筆名:江南)在2001年剛剛大學畢業后,以宋代嘉佑年間為背景,以北京大學為模板的“汴京大學”中發生的故事,書中喬峰、郭靖、令狐沖等金庸武俠中的大俠們,化身為大學生演繹起與武俠世界完全不同的校園生活百態。《此間的少年》曾在2002年、2004年、2007年和2010年被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據小說自稱“迄今歷5個版本,110萬冊”,豆瓣評分更是達到8.4。甚至有豆瓣網友寫書評稱:“生平不拜讀江南,遍閱金庸也枉然”。足見其受歡迎程度。而在2010年,根據《此間的少年》改編的同名電影也上映了。這本小說...
        2018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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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導讀:被市場關注的“茅臺起訴工商總局”事宜,以茅臺撤訴暫落帷幕。2018年8月13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茅臺集團”)官網正式發布《關于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稱:“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公司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并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茅臺集團特別指出,歷經多年發展,茅臺品牌已經深入人心,品質與品牌被廣泛認同,企業影響力正向國際市場延伸。“我們也將繼續秉持大家好才是真的好,與廣大兄弟企業和衷共濟、同心攜手,盡心盡力維護好白酒行業來之不易的競合發展生態。” 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第一部分 法律依據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應當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具體為:一、《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2018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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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 1、稅收優惠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于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詳見08年1月起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二十八條),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復審,復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年納稅100萬,申報通過當年,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六年則減免240萬); 2、政策支持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憑批準文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辦理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更容易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將會是眾多政策性如資金扶持等的一個基本門檻。 3、提高核心競爭力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將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科技研發管理水平,重視科技研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能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提供有力的資質。  4、提升品牌影響力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能減免企業所得稅,無論對于何種企業都是一個難得的國家級的資質認證,對依靠科技立身的企業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響力僅次于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 ...
        2018 - 07 - 30
        瀏覽次數:86
        據時尚商業快訊消息,Diesel母公司OTB起訴Zara母公司Inditex集團,因抄襲其Diesel牛仔褲、Marni涼鞋設計的案件,最終獲得勝訴。此事還要追溯到3年前。2015年11月,OTB集團提起指控:Zara制造和銷售仿制商品的行為違反了歐盟知識產權法,其中Skinzee-SP牛仔褲的外觀專利已在歐盟注冊。盡管Inditex嘴上不承認——堅持稱其涼鞋設計與Marni涼鞋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Diesel的牛仔褲因缺乏原創性也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米蘭法院認為,Zara的行為已構成抄襲與侵權,要求Inditex集團立即召回侵權物并停止銷售,并為每件產品支付235美元的賠償金。盡管賠償金數可以忽略不計,但此次OTB獲得勝利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協助OTB集團的律師事務所Dentons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此舉為“歐盟內部的知識產權執法開啟了新的選擇之門”。有分析人士指出,該判決確認了在歐盟范圍內的注冊和未注冊外觀設計侵權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在歐洲屬于首例,雖然該裁決仍有被上訴的可能。時尚頭條網寫道:隨著越來越多奢侈時尚品牌的維權意識加強,快時尚依靠抄襲以維持快速上新的模式正遭遇嚴重挑戰。長期以來,Zara抄得明目張膽,奢侈品牌幾乎被抄了個遍——自2015年以來,Zara被曝光的抄襲對象包括Balmain、Valentino、Celine、Yeezy等等。 “憎恨”Zara的人有很...
        2018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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