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臺”商標之爭暫落帷幕,帶“國”字商標申請需注意哪些方面呢? “國酒茅臺”商標之爭暫落帷幕,帶“國”字商標申請需注意哪些方面呢?]()
新聞導讀:
被市場關注的“茅臺起訴工商總局”事宜,以茅臺撤訴暫落帷幕。
2018年8月13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茅臺集團”)官網正式發(fā)布《關于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稱:“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公司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并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國酒茅臺”商標之爭暫落帷幕,帶“國”字商標申請需注意哪些方面呢? “國酒茅臺”商標之爭暫落帷幕,帶“國”字商標申請需注意哪些方面呢?]()
茅臺集團特別指出,歷經多年發(fā)展,茅臺品牌已經深入人心,品質與品牌被廣泛認同,企業(yè)影響力正向國際市場延伸。“我們也將繼續(xù)秉持大家好才是真的好,與廣大兄弟企業(yè)和衷共濟、同心攜手,盡心盡力維護好白酒行業(yè)來之不易的競合發(fā)展生態(tài)。”
?
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第一部分 法律依據(jù)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應當依照《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具體為:
一、《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
第二部分 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
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qū)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對于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yè)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在商標注冊申請程序過程中,商標申請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
來源:騰訊財經,版權屬于原作者,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公眾號立場。如來源標注有誤請告知,我們會及時予以更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