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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組織開展2022年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申報推薦工作的通知
來源:
粵高
日期:
2022-05-30
瀏覽次數:
21
關于組織開展2022年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申報推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各地方有關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相關工作要求,按照《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保字〔2021〕4號,以下簡稱《辦法》),開展2022年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申報推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一)示范區建設申報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薦單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按照國務院督查激勵有關工作要求,結合落實中歐地理標志協定需要和有關地方地理標志產品數量及工作基礎,每個申報單位限報1個示范區,推薦單位推薦數量不超過名額分配數量(附件1)。
(二)示范區建設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志為主,經公告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者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時間超過3年。
(三)具有較大產業規模,較高年銷售額或出口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者數量達區域內生產者總數的60%以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企業產值達區域內相關產業產值的60%以上。
(四)優先選擇助力鄉村振興,傳承歷史文化技藝并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志。
(五)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歐洲聯盟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的地理標志予以重點支持。
二、建設任務
聚焦嚴格地理標志保護,深化地理標志管理改革,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指導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以及各地實際確定具體工作任務,學習借鑒已建成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經驗,重點推進夯實保護制度、健全工作體系、加大保護力度、強化保護宣傳和加強合作共贏等工作落實。
(一)夯實保護制度,引領協同推進。建立健全社會共治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體系,加強區域資源整合和制度銜接,制定長期發展規劃,突出新發展理念,出臺協調配套的保護和管理政策,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保障措施,統一規范管理地理標志。
(二)健全工作體系,引領特色質量。建立健全地理標志保護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系列標準,提高檢測能力,加強檢測機構建設,強化產地質量管控,保證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特色突出。強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管,推動產地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全覆蓋。
(三)加大保護力度,引領水平提升。開展地理標志保護專項行動,加強地理標志領域行政保護、跨部門協同保護、跨區域聯動保護,公開有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嚴厲查處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標志保護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四)強化保護宣傳,引領意識提升。加強地理標志保護政策宣貫和輿論引導,開展地理標志保護進企業、進市場、進社區、進學校、進網絡等活動。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推動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保護意識提升。
(五)加強合作共贏,引領市場開拓。健全涉外地理標志保護機制,積極參與地理標志互認互保國際合作,有組織地通過各類國際交流合作平臺,拓展海外市場,推動中國地理標志產品“走出去”。
三、申報程序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有關單位自愿申報,填寫《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申報書》(附件2),并根據《辦法》要求對示范區建設申報提出意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決定推薦報送的,填寫《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申報推薦信息匯總表》(附件3),將申報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及其電子版于2022年6月20日前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報的示范區建設申請進行綜合評審,公示確定示范區籌建名單。
特此通知。
附件:
1. 申報推薦名額分配表.docx
2.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申報書.docx
3.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申報推薦信息匯總表.docx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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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知識產權金融發展,加強對科技創新和文化產業的支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日前聯合印發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四川省、深圳市、寧波市等省市開展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識產權金融業務保持快速增長。其中,2024年,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2555.7億元,同比增長33.4%;累計發放貸款戶數26545戶,同比增長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領域還存在制約知識產權金融發展的諸多痛點、難點和堵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經深入調查研究,決定選取知識產權密集且工作基礎較好的地方開展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在問題取得突破并積累經驗后,逐步復制推廣。工作方案以“知識產權”這一關鍵要素為突破口和抓手,堅持“問題導向”,在登記、評估、處置、補償等關鍵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針對“登記難”問題,支持在試點區域設立商標權及版權質押登記服務窗口或者代辦點,開通版權質押登記綠色通道,推進質押登記辦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設在線版權質押登記平臺,縮短辦理周期。二是針對“評估難”問題,鼓勵商業銀行對于單筆1000萬元以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通過內部評估或者銀企協商形式確定價值;鼓勵政府部門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提供數據、模型和系統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識產權整體評價替代價值評估。三是針對優化金融機構服務機制,指導金融機構制定知識產權金融業務辦法和管理制度;鼓勵延長貸款期限,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鼓勵將動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志、數據權益等納入可質押知識產權范疇;支持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轉讓提供綠色通道服務,三年內免收各項費用。四是針對“處置難”問題,健全知識產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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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7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部署開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服務行動將貫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組織開展“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重點從政策惠企、環境活企、創新強企、人才興企、法律護企等五個方面開展服務行動。在政策惠企方面,將廣泛宣貫各地區各部門惠企政策,強化政策深度解讀、智能推送和精準輔導。發揮政策互聯網平臺作用,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基于企業畫像精準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強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運行分析、調查研究和政策預研,推動出臺更多普惠性針對性政策舉措,及時幫助解決企業急難愁盼問題。在環境活企方面,發揮好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綜合督查作用,以評促優、以督促優。積極打造消費場景,加強交流合作,推動中小企業拓展市場、融入大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強化跨部門跨領域數據信息共享,優化融資促進服務,提升中小企業融資便利水平。在創新強企方面,堅持專精特新發展理念,統一優質企業梯度培育,組織開展管理診斷、質量診斷、節能診斷、中試驗證、檢驗檢測和專精特新賦能等服務。推動“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和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開發推廣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服務和解決方案,推動中小企業加快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深入實施制造業卓越質量工程,持續開展質量管理能力評價。在人才興企方面,搭建多渠道產才、校企對接平臺,廣泛開展線上線下、形式多樣的供需對接活動,助力中小企業人才引進和用工保障。加強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技術、技能人才培訓,優化培訓資源供給。在法律護企方面,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完善中小企業訴求響應和反饋機制,形成“問題受理-辦理-反饋-跟蹤回訪”工作閉環。開展法律宣講、法治體檢和協商調解等專項服務,引導企業加強合規管理,防范化解經營風險。同時,為了線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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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7部門關于加快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意見》(國知發運字〔2022〕47號)關于“制定推廣知識產權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部署,圍繞提升專利商標代理質量,從源頭上夯實專利轉化運用基礎,促進商標品牌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會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中華商標協會制定了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相關內容解讀如下。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一是落實法律法規要求。相關法律法規對專利、商標代理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提出了明確要求。《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與委托人以書面形式簽訂商標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事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對專利代理行為規范以及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合法權益作出了細化規定。二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通過發布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引導委托方和代理機構,特別是為自然人、小微企業和中小型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在合同中明晰基本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對于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減少合同糾紛、提升代理服務質量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三是規范行業經營秩序。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針對當前行業中存在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包授權”、業務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設置相應的合同條款,要求雙方進行承諾或約定,進而共同避免相關行為。這對于引導和規范專利商標代理行為、防范代理執業風險,促進行業公平有序競爭具有重要意義。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哪些條款?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結構相對統一,均設有12個條款,分為前言,委托事項,甲方的權利、義務,乙方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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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指導,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對電子數據證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標行政執法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證明商標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決定的材料。第四條 證據包括以下種類:(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現場筆錄、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五條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表達案件相關事實的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商標續展證明、商標變更證明、商標轉讓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證明專用章的商標檔案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基礎證明、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轉賬憑證、票據、賬簿、交易合同、有商標附著的物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以及涉嫌惡意注冊商標的商標申請文書、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電子商標注冊證、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票據等電子形式證據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標權人對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辨認意見屬于書證,該辨認意見應當載明辨認方法、辨認依據和辨認結果。辨認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載明,但應當作出聲明并書面承諾承擔相應責任。提取書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應當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抄錄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