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搭建許可信息發布平臺
1. 明確發布格式。試點省局制定試點方案時,可結合本地實際,對許可期限最低年限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在此基礎上制定專利許可信息表(見附件1),供專利權人填寫提交。專利權人應當在許可信息表中對本專利不在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或者排他實施許可有效期限內、保證維持專利權有效等事項作出承諾。
2. 核查發布內容。試點省局可以依托專利代辦處、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等具備相應能力和公信力的機構,對擬發布專利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排他許可或獨占許可、是否進行了質押登記等情況進行核查;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聲明的,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或檢索分析報告。對于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提示并予以指導。
3. 發布許可信息。試點省局通過依托的核查機構或相關公信力和影響力強的信息平臺,集中公開發布許可信息表。公開發布的信息應至少包括專利號、專利權人名稱、發明名稱、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和標準、許可期限、專利權人聯系方式等數據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組織下,各試點省局公布的開放許可信息以網頁鏈接、接口調用等方式進行共享,在有意愿和條件的知識產權運營等平臺上進行展示發布,擴大受眾面、提升成交率。
(二)促進供需對接
1. 激勵引導供需。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按照試點省局的部署,積極參與試點各項工作。鼓勵高校院所篩選有市場化前景、應用廣泛、實用性較強、適于多地實施的專利技術參與試點。引導技術消化能力強的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專精特新”等中小企業根據專利權人公布的許可條件,快速達成許可。
2. 拓展對接渠道。試點省局可在分析有關專利技術領域等信息的基礎上,引導相關領域企業進行精準匹配,切實推進定向推送。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展會、“知識產權服務萬里行”等活動形式,為供需雙方搭建對接平臺。試點省局應及時了解掌握許可達成情況、專利實施成效等后續情況。
(三)做好定價指導等配套服務
1. 加強定價指導。試點省局要向專利權人廣泛宣傳一次性付費、提成支付、入門費附加提成支付等常見的支付方式;指導專利權人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發布的“十三五”期間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數據中的同行業平均許可金額或費率,實現合理、公允、低成本定價;指導專利權人充分考慮開放許可“一對多”特點,適當降低許可使用費標準。鼓勵專利權人進行階段性免費許可,探索先試用、后付費等方式,更好激發許可需求方積極性,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擴大許可收益。
2. 做好交易保障。試點省局明確的區域范圍(可不限于本省)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接受信息表中公布的許可條件的,原則上專利權人應遵守承諾,不得拒絕達成許可。試點省局提供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合同樣例(見附件2),引導許可雙方明確基本權利義務,對必要事項進行約定,保障許可交易安全,促成快速許可。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許可合同內容自行協商。專利權人提交許可信息表后進行專利權轉移的,應當提請試點省局撤回已公布的信息。
(四)完善激勵和規范措施
1. 制定激勵措施。試點省局要結合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實施,聯合相關部門迅速制定資金獎補、人才職稱評定等激勵措施,鼓勵高校院所制定相應激勵措施。激勵措施應符合轉化運用導向,在許可達成后兌現,加強獎補資金的管理和許可實施核查,防止和打擊騙補行為。
2. 開展糾紛調解。試點省局要充分運用已有的專利糾紛調解機制,對試點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依法積極做好調解工作,指導許可雙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發揮具有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職能的機構作用,引入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相關行業協會參與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