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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專利轉讓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的通知及解讀
來源:
粵高
日期: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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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專利轉讓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的通知及解讀 國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專利轉讓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的通知及解讀]()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專利轉讓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各地方有關中心:
為提供更加規范、便利、高效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登記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服務,指導當事人更好防范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專利轉化實施,我局組織修訂了《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指導當事人結合實際情形,自主合理選擇使用。使用過程中,如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
1.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
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指導規范知識產權交易,完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和轉讓許可備案管理制度”有關部署,提供更加規范、便利、高效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登記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服務,指導當事人防范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好促進專利轉化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修訂了《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對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轉讓(以下簡稱“專利權轉讓”)合同訂立登記、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訂立備案等內容作出規定?!秾@麑彶橹改稀返谝徊糠值谝徽聦@麢噢D讓手續辦理作出細化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手續辦理作出細化規定,專利轉讓許可規則體系初步建立。
當前,專利轉讓許可工作面臨新形勢、新要求。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完成修訂,《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相繼發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對專利轉化運用提出新規定、新要求,現行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南發布以來已經多年,需要進行適應性修改。二是隨著專利轉讓、許可等運營活動數量持續增長,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對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重視程度、共性需求、專業要求不斷提升,有必要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優化完善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識產權運營活動規范有序進行,促進專利轉化運用。新形勢下,為向創新主體、市場主體提供更好服務,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現有的專利權轉讓合同模板、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以及簽訂指南進行了系統修訂,希望在引導規范專利轉讓許可行為、減少糾紛發生、促進專利轉化運用方面更好發揮作用。
此前的合同模板,僅列出了主要條款標題。本次修訂對各條款的內容進行了充實。具體來說,一是對必要條款進行標準化。對于作為合同基本組成部分的必要條款,結合實踐中的常見做法,做了相對固化的標準處理;針對實踐中的不同情形,提供不同內容的選項,由當事人經協商后選用。二是對重點條款進行細化。例如,對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許可方式和范圍”重點條款,從許可期限、許可地域、許可方式、許可實施行為范圍等方面進行細化列舉,對實踐中多數主體關注的分許可的內容進行了提示。三是將有關拓展內容作為選填條款。將特定情形下涉及的拓展性內容,例如技術服務與培訓、技術進出口,作為選填條款,供當事人在需要時選用。
此前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指南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均類似于合同文本本身,未詳細說明相關條款的含義以及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本次修訂后的簽訂指引,對合同模板的每個條款,逐個增加了解釋說明,主要包括:適當引用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說明,對合同簽訂雙方需要關注的要點進行了提示,對合同簽訂雙方如何選擇模板提供的選項給予指導。
四、當事人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是否必須使用該合同模板?
創新主體、市場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本次發布的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幫助當事人防范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既非具有約束力、應當執行的規章制度,也不構成具體的法律建議。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考選用合同模板部分內容,修改形成個性化合同,也可以在專業服務機構的幫助下制定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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