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國知辦發服字〔202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各地方有關中心;國家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現將《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4年5月31日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國發〔2021〕20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十四五”規劃》(國知發服字〔2021〕39號),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布局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是指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面向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包括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生產力促進機構、公共圖書館、博物館以及相關服務機構等,是全國及地方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以知識產權普惠服務為基礎,培養發展特色服務能力,為高價值專利、知名商標品牌、優質地理標志培育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支撐,助力傳統產業優化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壯大、未來產業前瞻布局。鼓勵支持在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各類產業園區等加強網點布局,貼近服務對象,呼應創新需求。
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備案和統籌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內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推薦和業務指導。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轄區內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培育、推薦和日常管理。
?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申請備案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獨立法人單位,擁有專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配備5名及以上專職人員和若干兼職人員。團隊人員應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識產權基礎業務知識,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能力。
(二)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針對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一個或多個知識產權類別開展線上或線下服務的能力,能夠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為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會影響。
(三)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場地、網絡環境、硬件設備、系統軟件等基礎設施,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租用的知識產權數據庫和信息檢索分析工具等。
第六條??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材料包括:
(一)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二)相關工作制度。
備案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請備案的服務機構按照有關通知要求向推薦部門提交備案材料。省級知識產權局推薦的服務機構需為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服務機構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二)材料初審和推薦。推薦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初審,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名單確認。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備案材料,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服務機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備案并發布名單。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相關政府網站公布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基本信息和服務事項清單。
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期滿按照有關通知要求申請續期,每次續期三年。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機構的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和主要服務事項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需及時通過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備。
?
第三章 ?網點建設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加強日常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保障資源和資金支持,加強人員培訓,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和新媒體,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探索開展個性化、差異化、數字化服務。
第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面向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下列基礎服務:
(一)知識產權咨詢服務。通過電話、網絡、窗口等渠道開展知識產權政策、知識產權業務、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產品等相關咨詢服務。
(二)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檢索服務。充分利用各級各類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以及相關公共服務產品,提供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基礎信息查詢和檢索服務。
(三)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服務。通過展覽、講座、論壇、公開課、出版物等形式,普及知識產權基礎知識,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傳播公益性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成果,推廣優質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產品和典型案例,培養提升科研人員和在校學生知識產權素養和實務技能,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
第十三條??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依據區域特色和行業需求,立足自身資源優勢,主動開展特色服務。
(一)重點產業知識產權信息分析服務。聚焦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和重點產業發展需求,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咨詢、產業檢索分析、行業發展態勢研究、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區域或行業知識產權數據統計分析等,服務政府決策,助力原創性、顛覆性科技創新,促進產業發展強鏈增效,為區域創新發展提供服務支撐。
(二)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服務。通過產學研專利技術幫扶支持等形式,深度挖掘中小微企業需求,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布局、維權、風險防范、轉移轉化等服務,開發適合中小微企業需求和創新能力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產品,助力培育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促進中小微企業實現以專利產業化為成長路徑的內涵式創新發展。
(三)知識產權數據庫及工具平臺開發。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需求,開發特色化、差異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專題數據庫和信息分析工具。搭建移動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移動宣傳服務渠道。
?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在網點建設方向、業務規范制定、能力提升培訓、知識產權基礎數據供給、交流平臺搭建、工作成果推廣等方面進行指導。
第十五條??省級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建設保障和宣傳推廣,組織人才培訓和網點交流,開展網點培育,組織路演推介、入園入企等公共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鼓勵各網點間,以及網點和其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間,加強交流協作和資源分享,跨領域、跨區域開展協同服務、業務交流、課題研究等。
第十七條??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經推薦部門審核后,由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局匯總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公共服務工作的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及時整改,整改期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資格。
第十八條??對于在備案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名義開展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服務機構,一經發現將終止或撤銷備案,三年內不得再提交備案申請。
?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省級和地市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骨干節點、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已納入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的機構,不需要進行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在TISC和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遴選認定中,對服務能力突出、典型示范作用顯著的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予以優先考慮。三年備案有效期內被確定為TISC或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服務網點,網點備案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條??各省級知識產權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開展本地區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工作,制定相應制度,明確基本條件、確定程序、保障措施和管理方式等,指導有條件的地市級知識產權局開展地市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國知辦發服字〔2020〕46號)同時廢止。
附件:?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