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廣州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信用修復工作,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知識產權領域事中事后監管機制,鼓勵知識產權失信當事人信用重塑,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廣州市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等,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條?本工作指引所稱信用修復工作,是指廣州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當事人為知識產權領域有失信或嚴重失信的主體實施者,該主體為法人的,則當事人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該主體為非法人組織的,當事人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主體為自然人的,當事人為本人)依法開展信用修復、移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知識產權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的工作。
第二條?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的知識產權領域信用修復工作。市及各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相關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決定。
第三條?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由認定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信用修復管理工作。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主體及當事人登記地不同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交換至登記地(住所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第四條?被認定為知識產權失信的當事人,滿六個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第六條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五條?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之日起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依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第七條規定提前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滿三年的,按要求提出移出申請,由列入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移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六條?失信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向做出認定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已糾正失信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嚴重失信聯合懲戒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向做出認定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信用修復工作:
(一)申請。主體及當事人可以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二)受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并說明事實和理由;
(三)核實。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并決定是否予以修復或移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經辦人員可以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
(四)決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核實結果作出準予或者不予修復的決定;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移除,由相關執法辦案機構按照受理核實意見,提出提前移出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處理意見,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作出提前移出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決定;
(五)告知。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箱、公示系統、網絡等方式告知;
(六)檔案管理。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將信用修復的證據、材料、文書等資料與案件材料按照有關規定歸檔,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九條?信用信息數據處理包括:
(一)在對失信作出移出(恢復正常狀態)決定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列入(標記)、移出(恢復正常狀態)記錄;
(二)在對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做出移出(恢復正常狀態)決定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列入(標記)、移出(恢復正常狀態)記錄;
(三)已經注銷的市場主體,停止公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狀態)、行政處罰信息記錄;
(四)按照“誰錄入,誰標注”原則,公示系統停止公示后,在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進行相應標注,內容為“此行政處罰信息已停止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每季度將信用修復工作涉及的市場主體信用等級信息上報至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條?知識產權部門應當自移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或者停止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決定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
第十一條?企業或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恢復之前狀態。失信、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十二條?企業或當事人在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一年或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信用修復的,知識產權部門不予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企業或當事人對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偽造、損毀信用修復管理檔案資料、數據信息。
第十五條?本工作指引由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工作指引規定的信用修復相關文書格式參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格式范本,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結合實際工作,規范制作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