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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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下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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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確診新冠肺炎的員工,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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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工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用人單位可視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若員工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等刑事犯罪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還可以請求公安等部門提供相應的配合、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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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因疫情未及時復工員工的處理。?
經與員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帶薪年休假。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不愿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其申請事假、病假等,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并視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員工工資;員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適宜安排其復工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中止、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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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因新冠肺炎患病發生的救治費用承擔。? ? ??
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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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法定假期結束后,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 ? ? ?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對于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在家辦公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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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應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 ?
一般來說,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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