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
粵高律師為您提供系列簡明專業的法律法規及答疑專欄文章之
企業如何合法合規地收集員工疫情相關信息?
?
在疫情時期,用人單位若未能以合規的方式收集、保存該等信息,導致該等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傳播,造成不利影響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1、用人單位可以收集、使用員工的疫情相關個人信息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員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在疫情期間,員工的身體狀況可能會影響到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安排。因此,用人單位可以為疫情防控之目的收集、使用員工的疫情相關個人信息。
?
2、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收集員工的疫情相關個人信息?
首先,在收集信息時,應當規定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圍并告知員工,明確僅可將相關個人信息用于進行疫情排查。
第二,僅收集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所必需的最少量的個人信息;對于異常或存疑的個案可作跟進,補充收集其他個人信息。
第三,選用安全可靠的信息傳輸和存儲方式。
第四,按照最小授權原則,僅確定必要的人員的查詢、修改等操作權限。
第五,用人單位應當在疫情結束后及時銷毀或匿名化處理(法律要求和允許保留的除外)。
?
3、如發現員工存在異常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披露員工的個人信息嗎?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否則,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需承擔民事責任。同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
故用人單位發現員工存在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僅披露該員工的疫情相關個人信息,不披露與疫情無關的個人信息,也不批露未受影響員工信息,并提示員工避免對外傳播有關個人信息。
?
粵高律所依托廣州粵高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平臺以及整合政府、行業組織、高校、企業等資源,秉承“成人立己,守正出奇”的執業理念,踐行“公司化、專業化、團隊化”的運作模式,為客戶提供精細、及時、貼近的法律服務。
本所成立伊始即傾力打造商事法律服務這一品牌,在傳承知識產權、投資并購等傳統優勢專業之外,又穩健開發了地產建筑、法律顧問等商事法律服務品種。
在數十年執業經歷中,粵高律師已為上百家優秀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并與其中數十家保持了常年合作關系,為企業、行業組織等提供完善、專業的知識產權解決方案,還參與和推動了客戶的上市、重組、發債等重大資本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