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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高循法戰疫專欄第十期 | 勞動合同合法合規管理(一)
來源:
粵高
日期:
2020-02-25
瀏覽次數:
32
1、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勞動者嗎?
答: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2、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 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嗎?
答:可以。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如實報告相關信息。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但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及勞動合同履行無關的信息,用人單位在收集、處理或者披露勞動者信息時,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勞動者拒絕隔離觀察或拒不配合治療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如勞動者屬于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或拒不配合治療的,符合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在勞動條件適合的情況下,可以安排勞動者遠程完成相關工作,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可以合理安排勞動者遠程工作。
5、對可能因疫情問題導致未正常返崗出勤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視情況處理勞動關系?
答: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除因處于疫區不能及時返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并應按照法定或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或補假手續,提供被隔離、交通限制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時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并按照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勞動者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醒勞動者辦理請假手續,同時給予勞動者申辯和說明的機會,雙方妥善溝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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