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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條措施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2020-2021推進計劃

        來源: 粵高
        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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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計劃指出,推進專利法修訂審議工作,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延長專利有效期,加強藥品專利保護等。做好專利審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推進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制定中體現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


        133條措施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2020-2021推進計劃


        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


        一、制定修訂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 推進專利法修訂審議工作,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延長專利有效期,加強藥品專利保護等。做好專利審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


        2.?推進著作權法修訂審議工作,增加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大損害賠償力度。


        3.?視情推進商標法修改,加強商標保護和執法。


        4.?推進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制定中體現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持續推進)


        5. 推進刑法修改,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罪相關條款,強化侵犯商業秘密刑事執法、細化刑事程序及處罰、銷毀侵權假冒商品、規范政府披露行為等的規定。


        6. 視情推進行政許可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加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


        7. 視情推進電子商務法修改,強化電商平臺責任,確保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條款與其一致,加強電商領域知識產權保護。


        8.?建立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9.?研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加強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持續推進)


        10. 調研論證制定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續推進)


        11.?推進地理標志保護立法研究,開展立法項目評估論證。(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2. 推進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持續推進)


        13.?推動出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持續推進)


        14.?修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持續推進)


        15. 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完善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關程序和要求。(2020年7月底前完成)


        16.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7.加快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8. 出臺打擊網絡侵權假冒的司法解釋。(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9.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0. 修改完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有關規定。(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1.?制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公訴工作證據審查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2. 研究出臺著作權和鄰接權執法保護指南。(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3. 研究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4. 研究出臺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文書認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規則。(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5.制定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若干問題的意見。(持續推進)


        26.?開展體育賽事轉播版權保護調查研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7. 完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案件證據規則。(持續推進)


        28. 研究制定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工作指導意見、全國公證電子存證業務服務規范、第三方存證數據公證檢認工作規范、關于推廣應用公證電子存證技術的意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9. 修訂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0. 出臺政策文件,強化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1.?修訂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持續推進)


        32. 研究制定推動數字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政策性文件,加強數字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持續推進)


        33. 研究編制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標準。制定出臺治理電子商務平臺盜版、侵權與假冒現象的政策文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4. 制定出臺銷毀侵權假冒商品的政策文件。(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力度


        35.?制定出臺商標侵權判斷標準。(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6. 推進修訂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7. 發布年度專利、商標、版權、農業植物新品種等種類以及海關、文化市場等領域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


        38. 開展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考評,指導監督各地提高執法效能。(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9.?開展海關“龍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增加辦案頻次,建立按季度公開發布海關知識產權執法行動信息的制度。(2020年4月底前完成)


        40. 加大對實體市場執法力度,增加辦案頻次,建立按季度公開發布實體市場知識產權相關執法行動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1. 建立按年度公開發布假冒藥品執法相關數據的制度。(2020年7月底前完成)


        42.?打擊存在健康和安全風險的假冒商品增加辦案頻次,建立按季度公開發布上述執法行動數據和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3.?研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持續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技術調查官工作機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44.?推進專利、商標侵權糾紛檢驗鑒定試點,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體系,研究建立侵權損害評估制度。(持續推進)


        45.?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專項行動,組織銷毀侵權假冒商品,從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持續推進)


        46.?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專項行動。推動先進地區開展版權新業態、新領域案件查處工作。(持續推進)


        47. 加大文化市場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深入開展網絡表演、網絡音樂、網絡動漫市場規范整治行動,嚴查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持續推進)


        48. 開展打擊套牌侵權現場銷毀活動,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持續推進)


        49. 組織開展打擊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專項行動。(持續推進)


        50.?開展打擊假冒藥品執法行動,從重打擊假冒藥品和生物制品等相關產品。加強執法國際合作,與相關國家交換相應執法信息。(持續推進)


        51. 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仿冒混淆等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推進)


        52. 深入開展打擊刑事犯罪“昆侖”行動,從重打擊侵權假冒犯罪。(持續推進)


        53. 完善規范知識產權犯罪偵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情報導偵機制。(持續推進)


        54. 探索建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批捕、起訴工作集中管轄制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55.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辦案力度,依法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審判違法行為、執行違法行為。(持續推進)


        56. 制定實施相關司法政策,強化適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及從高適用法定賠償、從重處罰知識產權刑事犯罪,以阻遏未來竊取或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知識產權大保護機制建設


        57. 加強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與公安部門協作配合,及時作出行政解釋,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機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辦工作銜接機制,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持續推進)


        58. 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試點,支持設立知識產權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和律師調解工作室。(持續推進)


        59. 開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試點,開發并推廣應用統一的公證懸賞取證平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0. 推動建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最高人民法院數據信息交換網絡專線,明確信息交換范圍。(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1. 研究建立專利、商標行政確權與重大侵權行政執法案件的銜接和信息共享機制并開展試點。(持續推進)


        62. 強化知識產權跨部門執法保護協作和長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區跨區域聯合打假。(持續推進)


        63. 加強人大監督,根據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情況,適時開展知識產權執法檢查。(持續推進)


        64. 加強政協民主監督,圍繞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確定重點政協提案,邀請提案委員、相關部門等開展專題調研。(持續推進)


        65. 開展知識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試點。規制商標惡意注冊,開展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監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


        66. 推動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聯通,加強知識產權出質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涉企信息的統一歸集共享公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7. 公布全國查處重大侵權盜版案件名單。對軟件使用情況進行年度核查并向社會公布。(2020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


        68.?深入推進專利代理行業監管“藍天”專項行動,精準打擊違法代理行為。(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69. 開展知識產權仲裁、調解優先推薦試點。加大知識產權仲裁、調解組織和公證機構培育力度,研究擴展仲裁、調解、公證工作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業務類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0. 鼓勵仲裁委員會之間加強行業合作,研究建立知識產權仲裁工作平臺,制定行業仲裁規范。支持建立公證電子存證服務聯盟,探索區塊鏈等科技手段在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推廣方面的應用。(持續推進)


        71. 設立中國國際知識產權仲裁委員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72. 制定發布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3. 充分發揮志愿者作用,鼓勵支持志愿者參與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4. 發布對外經貿合作合同知識產權條款團體標準。(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優化知識產權快保護關鍵環節


        75.?持續提升專利、商標審查能力,高價值專利審查周期壓減到16個月,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壓減到20個月以內,商標注冊平均審查周期縮短至4個月以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6.?探索建立商標注冊、變更、續展等申請的快速審查機制。(持續推進)


        77. 建立林草植物新品種審查員制度,將植物新品種權初審周期壓縮到4個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8. 完善植物新品種申請及管理系統,加強植物新品種測試能力建設。(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9. 加大商標評審案件巡回審理力度,建立重大案件公開審理機制。(持續推進)


        80. 建立知識產權司法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改進審理程序和文書樣式,實現不同性質、不同復雜程度的案件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持續推進)


        81. 研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管理標準,在相關領域和環節引導構建仲裁、調解等快速處理機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2. 探索開展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共享試點工作,指導電商平臺有效運用專利權評價報告快速處置專利侵權投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3. 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研判定性意見,要求網站平臺刪除具體侵權鏈接,關閉侵權賬號,依法關閉侵權假冒網站,停止侵權信息傳播,打擊利用版權訴訟進行投機性牟利等行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4.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力度,進一步完善區域布局和產業布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5. 制定形成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管理、培訓、質量控制相關規范,拓展商標、地理標志等業務領域,提升快速協同保護能力。(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86. 完善海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預警等平臺,加強對重點貿易國家(地區)知識產權法律政策修改變化、重大糾紛案件的動態跟蹤研究機制建設,建設海外商標和專利糾紛案件數據庫。(持續推進)


        87. 制定發布一批重點國家(地區)知識產權保護國別指南。研究海外版權糾紛國別政策。(持續推進)


        88.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設計滿足企業需求的專利保險產品并提升服務能力,指導保險公司加大對知識產權相關保險的宣傳和推廣力度。(持續推進)


        89. 在條件成熟地區建設一批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分中心,在重點貿易國家(地區)建設海外分中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90. 強化境外重點展會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為中國參展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培訓和法律咨詢服務。(持續推進)


        91. 建立海外知識產權專家庫,完善專家顧問機制,推動專家顧問在海外維權援助中發揮作用。(持續推進)


        92. 定期召開與駐華使領館、各類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團體等的信息溝通會、座談會。(持續推進)


        93. 完善知識產權要情通報發布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充分利用例行記者會等平臺通報重大事項和進展情況。(持續推進)


        94. 組織開展中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持續推進)


        95. 根據警企協作和對外執法合作需求,做好知識產權溝通會見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知識產權關企聯絡員制度,暢通與國內外權利人的溝通渠道。(持續推進)


        96. 依托駐外經商機構,遴選海外知識產權觀察企業和社會組織,了解相關各界對當地知識產權保護訴求。(持續推進)


        97. 構建完善多邊、雙邊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機制,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對話與工作組機制,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交流與磋商談判。(持續推進)


        98. 充分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亞太經合組織等相關國際組織合作,通過二十國集團等國際會議機制及交流平臺,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制定修訂工作,積極宣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成就。(持續推進)


        99. 研究在重要國際展會上增設宣傳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成就展臺,在有關國家(地區)試點設立專題展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0. 召開“一帶一路”知識產權高級別會議,持續開展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專利審查高速路(PPH)項目合作,推動共享審查結果。(持續推進)


        101. 鼓勵全國學會充分利用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借助國際技術服務與交易網絡,深化與國際知名技術服務機構合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資源保障


        102. 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建設。(持續推進)


        103. 加強侵權假冒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持續推進)


        104. 推動建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信息系統平臺。(持續推進)


        105. 鼓勵電商平臺開展侵權假冒線索智能檢測系統建設和應用,提升打擊侵權假冒行為效率及精準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6. 支持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知識產權保護高級研修項目,鼓勵引導各地區各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學會開展知識產權保護人才繼續教育工作。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提供更多崗位鍛煉機會。(持續推進)


        107. 加大知識產權領域法律顧問人才培養力度。拓寬知識產權仲裁員聘任渠道,建立適應業務發展的仲裁員報酬制度。吸引熟悉知識產權領域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加入公證員隊伍,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公證服務人才體系。(持續推進)


        108. 推動解決食藥偵警種打擊知識產權犯罪隊伍建設和人員配備等問題。指導相關公安院校增設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課程,加大執法培訓力度。(持續推進)


        109. 繼續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持續推進)


        110. 健全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執法人員配備,提升行政執法能力。指導各級林草主管部門開展林草植物新品種保護培訓,加大專業人才培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11. 繼續完善知識產權行政檢察專業化辦案組、專業檢察官人才庫、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庫工作機制,提升辦案專業化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2. 加強對海關執法和相關人員的培訓,有計劃、分層次培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專家,提高隊伍執法能力。(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


        113. 鼓勵地方科協面向企業開展專利信息推廣應用、知識產權人才培訓,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4. 加強對非遺傳承人群的知識產權培訓。(持續推進)


        115. 編制發布重點領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6. 調研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加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風險防范培訓。(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7.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資金供給。(持續推進)


        118. 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經費保障,按標準配備執法裝備,對優秀典型單位按規定進行通報表揚并給予辦案經費補助。(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


        119. 推動解決各地公安機關食藥偵警種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經費保障、裝備建設等問題。(持續推進)


        120. 研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建設總體方案,擇優遴選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建設。(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


        121. 開展全國版權示范創建工作,建成若干版權示范城市、單位和園區。(持續推進)


        七、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和文化建設


        122. 統籌用好各類宣傳載體,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指導各地加強輿論引導。(持續推進)


        123. 繼續辦好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中國知識產權年會、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網絡版權保護與發展大會等大型宣傳活動。(持續推進)


        124. 發布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和數據報告、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持續推進)


        125. 發布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與營商環境新進展報告。(持續推進)


        126. 深化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工作,持續推進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工作,廣泛開展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發揮好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基地作用。(持續推進)


        八、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組織保障


        127. 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把推動高質量發展相關績效評價作為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持續推進)


        128.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通報約談機制,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地方黨委和政府進行約談。(持續推進)


        129. 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績效考核。(持續推進)


        130. 研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考核評價和保護水平評估指標體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31. 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調整優化相關評價指標體系。(持續推進)


        132. 充分利用現有獎勵制度,對為知識產權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持續推進)


        133. 健全侵權盜版舉報獎勵機制。(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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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03 - 11
          為了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知識產權金融發展,加強對科技創新和文化產業的支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日前聯合印發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四川省、深圳市、寧波市等省市開展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識產權金融業務保持快速增長。其中,2024年,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2555.7億元,同比增長33.4%;累計發放貸款戶數26545戶,同比增長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領域還存在制約知識產權金融發展的諸多痛點、難點和堵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經深入調查研究,決定選取知識產權密集且工作基礎較好的地方開展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在問題取得突破并積累經驗后,逐步復制推廣。工作方案以“知識產權”這一關鍵要素為突破口和抓手,堅持“問題導向”,在登記、評估、處置、補償等關鍵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針對“登記難”問題,支持在試點區域設立商標權及版權質押登記服務窗口或者代辦點,開通版權質押登記綠色通道,推進質押登記辦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設在線版權質押登記平臺,縮短辦理周期。二是針對“評估難”問題,鼓勵商業銀行對于單筆1000萬元以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通過內部評估或者銀企協商形式確定價值;鼓勵政府部門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提供數據、模型和系統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識產權整體評價替代價值評估。三是針對優化金融機構服務機制,指導金融機構制定知識產權金融業務辦法和管理制度;鼓勵延長貸款期限,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鼓勵將動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志、數據權益等納入可質押知識產權范疇;支持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轉讓提供綠色通道服務,三年內免收各項費用。四是針對“處置難”問題,健全知識產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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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02 - 26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7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部署開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服務行動將貫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組織開展“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重點從政策惠企、環境活企、創新強企、人才興企、法律護企等五個方面開展服務行動。在政策惠企方面,將廣泛宣貫各地區各部門惠企政策,強化政策深度解讀、智能推送和精準輔導。發揮政策互聯網平臺作用,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基于企業畫像精準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強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運行分析、調查研究和政策預研,推動出臺更多普惠性針對性政策舉措,及時幫助解決企業急難愁盼問題。在環境活企方面,發揮好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綜合督查作用,以評促優、以督促優。積極打造消費場景,加強交流合作,推動中小企業拓展市場、融入大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強化跨部門跨領域數據信息共享,優化融資促進服務,提升中小企業融資便利水平。在創新強企方面,堅持專精特新發展理念,統一優質企業梯度培育,組織開展管理診斷、質量診斷、節能診斷、中試驗證、檢驗檢測和專精特新賦能等服務。推動“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和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開發推廣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服務和解決方案,推動中小企業加快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深入實施制造業卓越質量工程,持續開展質量管理能力評價。在人才興企方面,搭建多渠道產才、校企對接平臺,廣泛開展線上線下、形式多樣的供需對接活動,助力中小企業人才引進和用工保障。加強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技術、技能人才培訓,優化培訓資源供給。在法律護企方面,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完善中小企業訴求響應和反饋機制,形成“問題受理-辦理-反饋-跟蹤回訪”工作閉環。開展法律宣講、法治體檢和協商調解等專項服務,引導企業加強合規管理,防范化解經營風險。同時,為了線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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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01 - 10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7部門關于加快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意見》(國知發運字〔2022〕47號)關于“制定推廣知識產權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部署,圍繞提升專利商標代理質量,從源頭上夯實專利轉化運用基礎,促進商標品牌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會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中華商標協會制定了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相關內容解讀如下。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一是落實法律法規要求。相關法律法規對專利、商標代理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提出了明確要求。《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與委托人以書面形式簽訂商標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事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對專利代理行為規范以及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合法權益作出了細化規定。二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通過發布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引導委托方和代理機構,特別是為自然人、小微企業和中小型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在合同中明晰基本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對于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減少合同糾紛、提升代理服務質量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三是規范行業經營秩序。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針對當前行業中存在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包授權”、業務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設置相應的合同條款,要求雙方進行承諾或約定,進而共同避免相關行為。這對于引導和規范專利商標代理行為、防范代理執業風險,促進行業公平有序競爭具有重要意義。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哪些條款?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結構相對統一,均設有12個條款,分為前言,委托事項,甲方的權利、義務,乙方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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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01 - 06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指導,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對電子數據證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標行政執法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證明商標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決定的材料。第四條 證據包括以下種類:(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現場筆錄、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五條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表達案件相關事實的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商標續展證明、商標變更證明、商標轉讓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證明專用章的商標檔案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基礎證明、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轉賬憑證、票據、賬簿、交易合同、有商標附著的物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以及涉嫌惡意注冊商標的商標申請文書、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電子商標注冊證、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票據等電子形式證據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標權人對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辨認意見屬于書證,該辨認意見應當載明辨認方法、辨認依據和辨認結果。辨認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載明,但應當作出聲明并書面承諾承擔相應責任。提取書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應當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抄錄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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