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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知局:《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 (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

        來源: 粵高
        日期: 2021-08-23
        瀏覽次數: 13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就《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者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關于就《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統一執法標準,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1.電子郵件:zhifa@cnipa.gov.cn

        2.傳真:010-62083319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執法指導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


        附件: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統一執法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


        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商標一般違法行為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定義及類型】


        有下列違反商標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均屬本標準所稱商標一般違法:


        (一)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的;

        (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

        (三)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

        (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被許可人未標注其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五)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六)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七)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的;

        (八)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的;

        (九)違反《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十)其他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


        第四條【必須注冊商標而未經核準注冊使用的行為】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在中國核準注冊的,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


        在中國銷售的進口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第五條【禁止使用的判斷標準】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以中國境內公眾的通常認識作為判斷標準。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證明中國境內特定公眾認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違反了該款第六項至八項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使用未注冊商標同中國國家名稱等相同近似的認定】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參照商標審查審理標準進行判斷。


        第七條【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認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帶有民族歧視性,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民族的名稱或者特定形象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貶低特定民族。


        第八條【帶有欺騙性的定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


        但公眾基于日常生活經驗等不會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除外。


        第九條【帶有欺騙性的情形】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


        (一)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產生誤認的;

        (二)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其他對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十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定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損害中國公眾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


        第十一條【其他不良影響的定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標志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具有貶損含義,或者該標志本身雖無貶損含義但作為商標使用,易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第十二條【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一)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的;

        (二)損害國家主權、尊嚴、形象的;

        (三)損害公共利益,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有害于民族、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六)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七)其他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第十三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考量因素】


        判斷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一)該商標使用時的政治背景、社會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以及中國的宗教政策;

        (二)該商標的構成要素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

        (三)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等。


        公眾日常生活經驗,或者辭典、工具書等官方文獻記載,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可以作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斷依據。


        第十四條【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具有多種含義時的判定】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具有多種含義,其中某一含義易使公眾認為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至八項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違反該款規定。


        第十五條【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禁止注冊之后的禁止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商標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且相關決定、裁定生效后,商標申請人或者他人繼續使用該商標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注冊不當的商標被宣告無效后的禁止使用】


        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發現已經注冊的商標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可以逐級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規定程序依法處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生效后,商標注冊人或者他人繼續使用該商標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馳名商標違法宣傳的處理】


        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后果、主觀過錯等因素,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定義】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稱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擅自對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等構成要素作局部改動或者變換相對位置,未改變注冊商標顯著特征,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


        第十九條【自行改變的豁免情形】


        將卷煙整體包裝作為商標注冊的,其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加注警語、修改警語內容和警語區面積造成卷煙商標改變并使用的行為,不視為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


        (一)商標注冊人名義(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后,未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與《商標注冊簿》上記載的注冊人名義不一致的;

        (二)商標注冊人地址發生變化后,未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商標注冊人實際地址與《商標注冊簿》上記載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化后,注冊人未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申請,致使與《商標注冊簿》上登記的有關事項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自行改變限期不改正的處理】


        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逐級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規定程序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冒充注冊商標的定義】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的冒充注冊商標,是指在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標明“注冊商標”,或者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注冊標記,或者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與注冊標記近似的符號,誤導相關公眾的。


        第二十三條【冒充注冊商標的情形】


        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冒充注冊商標:


        (一)使用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二)使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但被駁回或者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三)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因期滿未續展被注銷或者申請注銷被核準后,繼續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但在注冊商標失效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而使用該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五)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后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六)組合使用兩件及以上注冊商標且標注注冊標記,但未按照注冊商標逐一標注注冊標記的;

        (七)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進口商品,該商標未在中國注冊且未明確聲明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人疏于監督導致自行改變或者冒充的后果


        商標注冊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明知或者應知被許可人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或者有本標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至七項情形而不及時制止的,商標注冊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正當使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界限】


        非集體成員生產的商品符合地理標志條件的,其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的地名,但無權使用該作為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標識。


        作為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注冊人禁止非集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標識的,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集體商標注冊人沒有對集體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


        集體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違反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成員未承擔責任的;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未有效運行的;

        (三)其他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七條【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證明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


        證明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違反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使用人未承擔責任的;

        (二)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未有效運行的;

        (三)其他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八條【商標標識的定義】


        《印刷業管理條例》《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所稱的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商標標識一般獨立于被標志的商品,不具有該商品的功能。


        第二十九條【商標印制的定義】


        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標標識的行為。


        以印染、沖壓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裝物)上標注商標圖文的,屬于商品生產加工行為,一般不屬于前款所稱的商標印制。


        第三十條【承印已注冊商標標識的審核義務】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的商標標識,應當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核查《商標注冊證》等證明文件及承印商標是否與《商標注冊證》核準注冊的商標一致。未履行上述審核義務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承印未注冊商標標識的審核義務】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未標注“注冊商標”字樣和注冊標記的商標標識,未履行以下審核義務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一)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核查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

        (二)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他人是否已注冊與承印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


        他人已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與承印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商標印制單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已經生效的商標授權確權文書的效力】


        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可以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的生效決定或者裁定,并結合具體案情,做出處理。


        第三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標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涉及商標授權確權的,適用商標審查審理標準。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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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01 - 06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指導,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對電子數據證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標行政執法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證明商標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決定的材料。第四條 證據包括以下種類:(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現場筆錄、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五條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表達案件相關事實的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商標續展證明、商標變更證明、商標轉讓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證明專用章的商標檔案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基礎證明、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轉賬憑證、票據、賬簿、交易合同、有商標附著的物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以及涉嫌惡意注冊商標的商標申請文書、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電子商標注冊證、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票據等電子形式證據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標權人對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辨認意見屬于書證,該辨認意見應當載明辨認方法、辨認依據和辨認結果。辨認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載明,但應當作出聲明并書面承諾承擔相應責任。提取書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應當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抄錄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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