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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全文)

        來源: 粵高
        日期: 2019-11-01
        瀏覽次數: 32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4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全文


        說明:2019年4月23日修訂條款整體使用淺藍色字體,修改部分使用粗藍色字體提醒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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