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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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可能會面臨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藥。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第二點第(三)項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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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2、商品廣告中對防治突發傳染病做虛假陳述。
對發布涉及口罩、消毒產品、防護工具等商品的廣告中肆意夸大和編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質量等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廣告和商業宣傳中宣稱產品可以防治突發傳染病、嚴重誤導民眾的違法行為,除依據《合同法》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商品價款3倍的增加賠償。此外,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可以200萬元的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3、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根據意見第二點第(四)項: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員工在疫情期間編造和傳播謠言,如何處理?
員工在疫情期間若有編造和傳播謠言的行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將謠言信息予以刪除,并對涉事員工進行批評教育,若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向公安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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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意見第二點第(六)項: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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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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