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id="qos4g"><rp id="qos4g"></rp></menu>

        N 新聞資訊 News and information 掌握知產最新動態 創造IP無限價值

        來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來源: 粵高
        日期: 2020-11-17
        瀏覽次數: 8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知產證據規定》),該司法解釋將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法釋〔202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為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提供證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待證事實、當事人的證據持有情況、舉證能力等,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三條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不屬于新產品的,侵害專利權糾紛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下列事實:
          


        (一)被告制造的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屬于相同產品;
        (二)被告制造的產品經由專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較大;
        (三)原告為證明被告使用了專利方法盡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舉證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
          

        第四條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來源證據與其合理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認定其完成前款所稱舉證,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侵害知識產權。被告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
          

        第五條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下列事實:
          


        (一)被告向原告發出侵權警告或者對原告進行侵權投訴;
        (二)原告向被告發出訴權行使催告及催告時間、送達時間;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
          


        第六條對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行政行為認定的基本事實已為生效裁判所確認的部分,當事人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無須再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條權利人為發現或者證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購買者的名義向被訴侵權人購買侵權物品所取得的實物、票據等可以作為起訴被訴侵權人侵權的證據。
          

        被訴侵權人基于他人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所形成的證據,可以作為權利人起訴其侵權的證據,但被訴侵權人僅基于權利人的取證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除外。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下列證據,當事人僅以該證據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已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確認的;
        (二)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
        (三)能夠從官方或者公開渠道獲得的公開出版物、專利文獻等;
        (四)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真實性的。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僅以該證據未辦理認證手續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明確認可的;
        (二)對方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且證人明確表示如作偽證愿意接受處罰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證人作偽證,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在一審程序中已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的,在后續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辦理該授權委托書的上述證明手續。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應當結合下列因素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已就其主張提供初步證據;
        (二)證據是否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收集;
        (三)證據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對證明待證事實的影響;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應當以有效固定證據為限,盡量減少對保全標的物價值的損害和對證據持有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證據保全涉及技術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繪圖、拍照、錄音、錄像、復制設計和生產圖紙等保全措施。
          

        第十三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證據保全,致使無法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四對于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證據,當事人擅自拆裝證據實物、篡改證據材料或者實施其他破壞證據的行為,致使證據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場,也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證據保全。
          

        證據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持有的證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應當制作筆錄、保全證據清單,記錄保全時間、地點、實施人、在場人、保全經過、保全標的物狀態,由實施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不影響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筆錄上記明并拍照、錄像。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對證據保全的范圍、措施、必要性等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可以變更、終止、解除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申請人放棄使用被保全證據,但被保全證據涉及案件基本事實查明或者其他當事人主張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證據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對下列待證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委托鑒定:

        (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現有技術的對應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異同;

        (二)被訴侵權作品與主張權利的作品的異同;
        (三)當事人主張的商業秘密與所屬領域已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的異同、被訴侵權的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異同;
        (四)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在特征、特性方面的異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遺傳變異所致;
        (五)被訴侵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與請求保護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異同;
        (六)合同涉及的技術是否存在缺陷;
        (七)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八)其他需要委托鑒定的專門性問題。
          

        第二十條經人民法院準許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鑒定人可以將鑒定所涉部分檢測事項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人對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的鑒定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鑒定業務領域未實行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統一登記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鑒定人選任程序,確定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鑒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并結合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確定鑒定范圍。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申請變更鑒定范圍,對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一)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資格;
        (二)鑒定人是否具備解決相關專門性問題應有的知識、經驗及技能;
        (三)鑒定方法和鑒定程序是否規范,技術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檢材料是否經過當事人質證且符合鑒定條件;
        (五)鑒定意見的依據是否充分;
        (六)鑒定人有無應當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有無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響公正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控制證據的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其提交。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虛假證據、毀滅證據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證據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業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相關訴訟參與人接觸該證據前,要求其簽訂保密協議、作出保密承諾,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書責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訴訟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在訴訟程序中接觸到的秘密信息。
          

        當事人申請對接觸前款所稱證據的人員范圍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
          

        第二十七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及當事人的詢問。
          

        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證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該證人證言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庭前會議、開庭審理的,技術調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詢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證文書提出異議,并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對該公證文書不予采納。
          

        當事人對公證文書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證機構出具說明或者補正,并結合其他相關證據對該公證文書進行審核認定。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提供的財務賬簿、會計憑證、銷售合同、進出貨單據、上市公司年報、招股說明書、網站或者宣傳冊等有關記載,設備系統存儲的交易數據,第三方平臺統計的商品流通數據,評估報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場監管、稅務、金融部門的記錄等,可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侵害知識產權賠償數額。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主張參照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對許可使用費證據進行審核認定:
          


        (一)許可使用費是否實際支付及支付方式,許可使用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或者備案;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內容、方式、范圍、期限;
        (三)被許可人與許可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四)行業許可的通常標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推薦服務
        • 點擊次數: 5
          2025 - 03 - 11
          為了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知識產權金融發展,加強對科技創新和文化產業的支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日前聯合印發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四川省、深圳市、寧波市等省市開展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識產權金融業務保持快速增長。其中,2024年,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2555.7億元,同比增長33.4%;累計發放貸款戶數26545戶,同比增長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領域還存在制約知識產權金融發展的諸多痛點、難點和堵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經深入調查研究,決定選取知識產權密集且工作基礎較好的地方開展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在問題取得突破并積累經驗后,逐步復制推廣。工作方案以“知識產權”這一關鍵要素為突破口和抓手,堅持“問題導向”,在登記、評估、處置、補償等關鍵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針對“登記難”問題,支持在試點區域設立商標權及版權質押登記服務窗口或者代辦點,開通版權質押登記綠色通道,推進質押登記辦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設在線版權質押登記平臺,縮短辦理周期。二是針對“評估難”問題,鼓勵商業銀行對于單筆1000萬元以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通過內部評估或者銀企協商形式確定價值;鼓勵政府部門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提供數據、模型和系統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識產權整體評價替代價值評估。三是針對優化金融機構服務機制,指導金融機構制定知識產權金融業務辦法和管理制度;鼓勵延長貸款期限,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鼓勵將動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志、數據權益等納入可質押知識產權范疇;支持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轉讓提供綠色通道服務,三年內免收各項費用。四是針對“處置難”問題,健全知識產權交易...
        • 點擊次數: 5
          2025 - 02 - 26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7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部署開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服務行動將貫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組織開展“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重點從政策惠企、環境活企、創新強企、人才興企、法律護企等五個方面開展服務行動。在政策惠企方面,將廣泛宣貫各地區各部門惠企政策,強化政策深度解讀、智能推送和精準輔導。發揮政策互聯網平臺作用,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基于企業畫像精準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強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運行分析、調查研究和政策預研,推動出臺更多普惠性針對性政策舉措,及時幫助解決企業急難愁盼問題。在環境活企方面,發揮好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綜合督查作用,以評促優、以督促優。積極打造消費場景,加強交流合作,推動中小企業拓展市場、融入大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強化跨部門跨領域數據信息共享,優化融資促進服務,提升中小企業融資便利水平。在創新強企方面,堅持專精特新發展理念,統一優質企業梯度培育,組織開展管理診斷、質量診斷、節能診斷、中試驗證、檢驗檢測和專精特新賦能等服務。推動“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和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開發推廣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服務和解決方案,推動中小企業加快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深入實施制造業卓越質量工程,持續開展質量管理能力評價。在人才興企方面,搭建多渠道產才、校企對接平臺,廣泛開展線上線下、形式多樣的供需對接活動,助力中小企業人才引進和用工保障。加強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技術、技能人才培訓,優化培訓資源供給。在法律護企方面,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完善中小企業訴求響應和反饋機制,形成“問題受理-辦理-反饋-跟蹤回訪”工作閉環。開展法律宣講、法治體檢和協商調解等專項服務,引導企業加強合規管理,防范化解經營風險。同時,為了線上線...
        • 點擊次數: 8
          2025 - 01 - 10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7部門關于加快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意見》(國知發運字〔2022〕47號)關于“制定推廣知識產權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部署,圍繞提升專利商標代理質量,從源頭上夯實專利轉化運用基礎,促進商標品牌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會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中華商標協會制定了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相關內容解讀如下。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一是落實法律法規要求。相關法律法規對專利、商標代理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提出了明確要求。《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與委托人以書面形式簽訂商標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事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對專利代理行為規范以及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合法權益作出了細化規定。二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通過發布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引導委托方和代理機構,特別是為自然人、小微企業和中小型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在合同中明晰基本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對于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減少合同糾紛、提升代理服務質量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三是規范行業經營秩序。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針對當前行業中存在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包授權”、業務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設置相應的合同條款,要求雙方進行承諾或約定,進而共同避免相關行為。這對于引導和規范專利商標代理行為、防范代理執業風險,促進行業公平有序競爭具有重要意義。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哪些條款?專利、商標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結構相對統一,均設有12個條款,分為前言,委托事項,甲方的權利、義務,乙方的權...
        • 點擊次數: 7
          2025 - 01 - 06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指導,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定?!妒袌霰O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對電子數據證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標行政執法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證明商標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決定的材料。第四條 證據包括以下種類:(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現場筆錄、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五條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表達案件相關事實的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商標續展證明、商標變更證明、商標轉讓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證明專用章的商標檔案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基礎證明、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轉賬憑證、票據、賬簿、交易合同、有商標附著的物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以及涉嫌惡意注冊商標的商標申請文書、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電子商標注冊證、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票據等電子形式證據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標權人對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辨認意見屬于書證,該辨認意見應當載明辨認方法、辨認依據和辨認結果。辨認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載明,但應當作出聲明并書面承諾承擔相應責任。提取書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應當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抄錄件,注明“...
        Copyright © 2018 - 2019 廣州粵高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業云服務
        地址:中國·廣州·天河區·體育西路 191 號 B 塔 4416
        電話:+86 020-32502900
        傳真:+86 020-32502999
        郵編:510000


        X
        3

        SKYPE 設置

        4

        阿里旺旺設置

        5

        電話號碼管理

        • 020-32502900
        6

        二維碼管理

        返回頂部
        展開
        亚洲av高清不卡久久_91九色TS另类人妖_精品精品国产国产自在线_国产歐美日韩一区二区三区
        <menu id="qos4g"><rp id="qos4g"></rp></menu>

            1. 最精品中文字幕亚洲日本 | 综合激情久久综合激情 | 亚洲理论在线视频 | 亚洲综合色丁香婷婷六月图片 | 日韩精品a√在线 | 亚洲成AV人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