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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的通知

        來源: 粵高
        日期: 2021-10-25
        瀏覽次數: 21


        國知辦發(fā)運字〔2021〕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教育廳(委、局)、科技廳(委、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福建省知識產權發(fā)展保護中心,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促進產學研合作和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做好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歸屬與處置工作,降低相關法律風險,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科技部組織編制了《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指導有關企事業(yè)單位有效防控產學研合作的知識產權風險,在簽訂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時,基于合作產出知識產權的不同處置情形,合理選擇指引的相應條款并參考使用。指引使用過程中如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docx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 ?科技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8日


        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人:國家知識產權局? 呂 律? 饒波華

        電? 話:010—62083864 62085316

        聯(lián)系人:教育部? 吳惠斌

        電? 話:010—66092082

        聯(lián)系人:科技部? 申博文

        電? 話:010—58884291



        《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解讀



        為促進產學研合作和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指導企業(yè)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做好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歸屬與處置工作,有效防控相關法律風險,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科技部辦公廳(室)聯(lián)合印發(fā)了《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就《指引》內容解讀如下。




        問:《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當前,我國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水平相對較低,高校院所有效專利實施率、產業(yè)化率均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產學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合同約定不明的隱患,產學研合作中知識產權糾紛案例屢見不鮮。法院裁判文書公開數據顯示,近十年判決結案的高校知識產權合同糾紛訴訟中,超過50%的案件與相關條款約定不清有關[1],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專利轉讓、職務發(fā)明獎勵、專利實施許可、商業(yè)秘密等條款約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學曾因商業(yè)秘密約定不明與合作企業(yè)發(fā)生糾紛[2],天津、湖北均有高校曾因職務發(fā)明獎勵、報酬約定不明陷入糾紛[3]。調研發(fā)現,進入訴訟程序的產學研知識產權糾紛僅為冰山一角,大多數糾紛因協(xié)商解決或合作終止而未公之于眾。


        產生上述現象有多種原因:一是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業(yè)在產學研合作中訂立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多為格式合同,條款簡單且不夠嚴謹,對潛在知識產權風險預估不足;二是產學研雙方在合作談判時對知識產權相關的權利義務不夠重視,對產學研合作的交易屬性認識不夠,簽訂協(xié)議前沒有通過談判明確知識產權歸屬等核心內容;三是多數高校院所缺乏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專業(yè)人才,知識產權運營經驗欠缺、能力不足。

        針對上述問題,三部門聯(lián)合制定了《指引》。一方面,可以引導產學研合作雙方從項目啟動之初明晰知識產權歸屬和處置方式,從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風險,避免知識產權糾紛;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高校院所與企業(yè)合作的法律意識、交易意識和談判意識,規(guī)范引導知識產權交易過程。


        問:《指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為提高針對性,《指引》僅列出了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核心條款,包括共性條款和個性條款。共性條款包括定義和解釋、保密等內容,個性條款根據產學研合作的知識產權歸屬常見情形分為三類:知識產權歸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歸企業(yè)所有、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進一步地,根據不同知識產權處置方式,細分為7種情形。個性條款的具體內容包括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學術發(fā)表等。

        需要說明的是,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擁有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下,借鑒國外經驗,引入合作企業(yè)有權在一定期限內磋商轉讓或許可的模式。這種模式有利于加快專利技術商業(yè)化進程,使高校院所獲得更高的知識產權轉化收益。


        此外,在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的背景下,《指引》專門考慮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情況,明確相關內容,避免多個權利主體在知識產權處置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更好促進職務發(fā)明的順暢轉化。


        問:《指引》使用方法是什么?


        答:高校院所和企業(yè)可以根據雙方傾向的知識產權處置方式,參考借鑒《指引》相應類型的條款內容,擬定合作協(xié)議的知識產權有關條款,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條款內容進行適應性修改,作為產學研合作有關協(xié)議、合同的組成部分。


        同時,為便利校企各方使用,結合《指引》主要內容,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發(fā)了相應基礎性公益服務工具,可在線進行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填寫和生成(系統(tǒng)網站地址為:agreement.sipop.cn)。產學研合作雙方可以參照使用說明,根據產學研相關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情形選擇合適的協(xié)議模板進行在線填寫,填寫完畢后用戶可自行下載填寫完成的協(xié)議文本。


        問:《指引》發(fā)布后的下一步計劃是什么?


        答:下一步,三部門將利用多種渠道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業(yè)進行宣傳推廣,組織專題培訓或開發(fā)專門培訓課程,切實降低產學研合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風險。此外,在《指引》試行過程中三部門將及時收集使用各方的反饋意見,根據社會需求進行更新或開發(fā)針對不同場景和對象的細化版本。


        [1]數據來源:北大法寶;檢索范圍:審結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高校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最終檢索日期:2021年10月8日.

        [2]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29號民事判決書.

        [3]參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4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終字第00109號.



        附件: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產學研合作協(xié)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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