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案屬于技術秘密侵權糾紛,A公司一審被判侵犯他人技術秘密,承擔巨額賠償,粵高代理A公司上訴,將賠償金額降低了近1000萬元。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訴訟代理人:廣東粵高律師事務所
審理機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B公司認為多參數監護儀是B公司的主導診斷儀產品之一,其中所采用的軟件和PCB圖、電路圖均是B公司自主研發的,該軟件所包含的技術信息、PCB圖和電路圖屬于B公司的核心技術秘密之一,為B公司帶來巨大收益。A公司與B公司屬于同行業企業,也從事多參數監護儀產品的生產和銷售。B公司認為,多參數監護儀軟件中所包含的技術信息和PCB圖、電路圖均屬于B公司的商業秘密,未經允許,A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披露B公司商業秘密,A公司明知系B公司的技術秘密而使用,嚴重侵犯了B公司合法權益。B公司請求原審法院判令:1.A 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并在《中國證券報》《深圳特區報》上刊登道歉聲明;2.A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B公司商業秘密的多參數監護儀,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成品及半成品,銷毀侵權產品的廣告和宣傳印刷資料,刪除互聯網上對侵權產品的宣傳和廣告;3.A公司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含B公司為本案調查取證、聘請律師等支出的費用);4.A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判決如下:一、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心電算法”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即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B公司“心電算法”的多參數監護儀產品,刪除互聯網上對使用B公司“心電算法”的多參數監護儀產品的宣傳廣告;二、A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三、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7836.55元、證據保全費30元,均由A公司承擔。B公司預付的鑒定費24萬元,審計費3萬元,亦均由A公司承擔。A公司預付的補充鑒定費3萬元,由其自行承擔。
上訴人A公司因與B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
粵高代理:
1、B公司對涉案技術信息未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其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
2、前述四名員工未接觸本案技術秘密。
3、一審判決認定A公司生產的多參數監護儀產品共有12款,實際應為15款,平均每款監護儀的營業利潤計算錯誤。
4、原審法院對本案技術秘密在被訴侵權產品中所占比例的認定以及相應賠償額的計算存在錯誤。
5、B公司一審時主張的賠償額是對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賠償訴求,即根據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間的營業利潤來計算賠償數額,一審判決卻超出訴訟請求、也超出審計報告對前述兩年期間營業利潤的審計結果來計算賠償數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缺乏依據。
二審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判令A公司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及合法費用200萬元不當,因此,撤銷原審法院的部分判決,并變更原審法院的判決第二項為:A 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1204.48萬元,合理維權費用16.254萬元,共計1220.7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