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若專利權穩定,即使一方當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審查決定提起已被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也并不影響侵權案件的審理。
原告:VMI荷蘭公司(VMI Holland B.V)
被告:B公司
訴訟代理人:廣東粵高律師事務所
審理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基本案情:
原告VMI荷蘭公司(VMI Holland B.V.)就被告B公司侵犯其ZL01806616.X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向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投訴,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認定被告構成侵權。決定作出后,原告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共3590260元。
粵高代理:
1、原告是專利號為ZL01806616.X、名稱為“具有翻邊裝置的輪胎成型鼓”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權利人。2、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以被訴侵權產品為載體,沒有產品的正常運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難以完整客觀呈現,則無從進行技術特征比對,侵權比對過程中添加的涉案輔助設備均系由被訴侵權產品自身的性能所決定的,均屬必要。3、專利復審委已就涉案專利進行了無效宣告請求審查,并于2014年12月4日發出第2450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B公司請求中止審理的理由不能成立。4、B公司侵權獲利數額巨大。VMI荷蘭公司已就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相關計算提供初步證據,雙駿公司在明知不利后果的情況下,拒不提供相關財務賬冊,足以證明其侵權獲利高于VMI荷蘭公司的請求賠償數額。
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目前處于有效狀態,應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該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專利產品。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被告就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申請已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第24507號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可見涉案專利權利穩定。被告不服該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雖已被法院受理,但并不影響本案審理。被告請求本案中止審理既無法律依據,也無必要,法院不予采納。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生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原告VMI荷蘭公司(VMIHollandB.V.)專利號為ZL01806616.X、名稱為“具有翻邊裝置的輪胎成型鼓”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VMI荷蘭公司(VMIHollandB.V.)經濟損失3000000元;三、被告B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VMI荷蘭公司(VMIHollandB.V.)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90260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